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英文名为:Zhejiang whole-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ZEC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浙江省注册或外地进浙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建设监理事业,提高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7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和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组织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人员的评审、评选、表彰工作。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及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的书刊及资料。
(七)加强省内外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监理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监理相关的社团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热爱并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监理的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业务主管批准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交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