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2006-04-04 信息来源:浙江人防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高向勇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8 浏览次数:649
来源:浙江人防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高向勇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8
被许可人: 在本省注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企业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人防办审批时间)
有无收费: 无年检审:
无设立理由:人防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实施
行政许可依据: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00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申请表格:
附件一办理程序:
附件二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申报条件:
1、已获取相应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
2、有相应职称和人数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报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
3、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年检纪录(复印件);
4、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6、监理业绩;
7、业务手册。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主要监管措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