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434
建设发〔2013〕25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1〕276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已通过审查和公示,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92-2013,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2.5条、第6.3.2条第1款、第6.3.2条第3款、第6.4.2条第1款、第6.4.3条第1款、第6.5.5条第2款、第8.2.2条、第8.2.3条(部分)、第9.1.2条第1款、第9.1.4条第1款、第9.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