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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星期日

关于组织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8 浏览次数:439


建建发〔2013〕28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全省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问题,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企业(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跨省、跨设区市(以下简称“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管工作的检查,取消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审批性备案要求,消除地方壁垒。同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稳定,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备案条件和程序要求。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3〕38号、我厅建建发〔201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外地建筑企业备案信息公开及备案工作受理情况。重点检查备案工作制度及流程是否清晰、明确;备案要求、备案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等。
  3.对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管理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对外地建筑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
 (2)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
 (3)要求扣押外地建筑企业及其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4)设区市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在本设区市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地建筑企业重复备案;
 (5)对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的其他限制性要求等。
 (三)检查安排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12月底结束,分为以下2个阶段:
  1.自查阶段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1月底,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自查工作,全面检查外地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相关文件,发现、纠正相关问题,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总结报告及统计表。
  2.督导检查
  从2013年12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将根据各地的自查情况以及企业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对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有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要严格标准,做好专项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要对现有涉及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的文件、规定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主动纠正相关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对所辖区域内企业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检查,限期督办整改。
  本地区对外地建筑企业备案、招投标市场准入等管理权限涉及其它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三)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规定整改期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地方保护严重的地区,我厅将对有关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四)要进一步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对外地建筑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实施跟踪管理。
 (五)切实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服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服务工作,调查了解我省企业在出省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将自查总结报告、《全省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一)以及我省企业在出省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建议等一并于2013年12月6日前报送省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0571-85068044,传真:0571-85164194,邮箱:1017965223@qq.com
  

附件:1.《全省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

          (附件略,请到http://jst.zj.gov.cn/Data/HTMLFile/2013-11/7143ffb8-c699-4532-8a6f-b338a2cf19fd/3735116b-bdb2-4c56-8718-7efb8909be83.html?type=下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