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8 浏览次数:540
建建发〔2007〕2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分类
(一)新设立企业专业资质申请或事务所资质申请;
(二)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三)企业增加其他专业资质或者综合资质申请;
(四)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
(五)企业在过渡期内资质就位申请(指资质等级及专业不作任何变动,只是平行就位)。
二、专业工程类别说明
(一)专业工程类别共分十四大类: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二)今后不再另外单独审批园林绿化、环保工程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的人防工程、附属的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这些工作内容不单独设立专项资质。
(四)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企业资质就位后不再细分专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均可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所包涵的全部工作内容。
三、申请材料
(一)各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申请材料”规定执行。其中第9项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应提交相关原始凭据资料,其中数量不低于附件五的要求。
(二)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申请材料”中的(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四。
(三)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
3.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须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变更的还需要提供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股东(投资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质申请受理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的受理程序为:资质申请每季度一次。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核验原件,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我厅政务中心。
五、企业新、老资质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一)过渡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
(二)从2007年8月1日以后,包括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均应按新的资质标准执行。
(三)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申报材料按《实施意见》第二条“申请材料”中的(八)、(十)项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过渡就位,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或者进行企业更名、遗失补证、企业合并等事项进行申请的,申报材料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申请材料”中的(十二)项规定执行,即参照申请专业延续的申报资料进行申报。
(五)所有企业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资质就位工作。过渡期内未申请资质就位的,2009年7月31日以后其资质无效,相关企业需要继续从事监理工作的,应重新申请资质。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2.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
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4.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监理企业检测设备配备数量表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