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18 浏览次数:519
[2006]函建字32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企业进行核查的通知》(建市函(2006)4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所有监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资质标准执行,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包括增项资质要求的人数)均应达到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
二、各监理企业应自行对应其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检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在11月底之前整改到位。12月1日后,仍末达到要求的,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
三、目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若在今后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一经查实也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四、关于核查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的相关工作由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助完成,并于12月15日前报我厅。
附件:建办市函[2006]471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建设监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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