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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星期日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9 浏览次数:610

 浙建监协办[2006]07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省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积极贯彻执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二、根据《办法》规定,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协会做好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报名、证书申请与变更受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落实本企业符合条件者参加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从业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条件进行申报,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名资料;根据程序和条件上报《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申请资料。

三、监理企业应为监理人员参加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取证、续期、变更、继续教育等事项提供保障条件。

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浙建管[2006]36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006年9月27日  

主题词:贯彻  监理工程师  管理办法  通知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006年9月27日印发

打字:孙颖                校对:卢玉珍                  共印:220份 

 

 

附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浙建管[2006]36号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止。原《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可换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