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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星期五

关于转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3 浏览次数:486

浙建监协办[2010]02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三年内应该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并作为延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延期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召开了座谈会,现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建监协[2010]07号)、《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监协[2010]08号)(注:文件正文请自行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zgjsjl.org/,或者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zjjs.com.cn/websolution/default.aspx进行下载)转发给大家,请各单位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及延续注册工作。并结合本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及延续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要求,请各会员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0年3月中旬开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不再由浙江省监理协会制作,而由各企业自行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zgjsjl.org/的“打印学习证书”栏中进行打印。

二、继续教育的必修课、选修课中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参加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班进行学习;

其他专业如公路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航天航空工程专业、农林工程专业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zgjsjl.org/的“延期注册”中各相应的专业栏中申请学习并取得学习证明;

其他专业如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电力工程专业、冶炼工程专业、矿山工程专业、铁路工程专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到期前两个月之内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zgjsjl.org/的“补充学时申请”栏中申请学习取得学习证明。

三、延期注册材料上报时间建议各监理单位根据各注册执业证书上的到期时间,提前二个月进行申报。

四、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所需材料及材料装订顺序1、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证书原件和章在发新证书的时候上交;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清单。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监理  继续教育 通知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0年4月19日印发 

打字:张慧兰      校核:孙颖     共印:285份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延续注册时需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各48学时的继续教育。近期,在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时发现,有些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完成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造成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过期作废。为此,针对注册执业证书已经过期或即将到期而未完成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凡注册执业证书已经过期或即将到期而未完成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人员,要尽快参加相应注册专业规定学时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或网络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手册或网上继续教育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已经过期的人员完成注册专业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后,凭继续教育手册或网上继续教育证明即可申请参加重新初始注册。

1.参加面授学习者,可直接与各专业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取得联系,获取培训班的时间和地点。各专业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名单,可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cn)查询。

2.对于已经开通网络继续教育的专业,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而未完成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人员,可参加网络学习,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交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件),经核准后可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进入“补充学时”继续教育系统,参加相应注册专业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网上打印学习证明。该学习证明可作为申请延续注册或重新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资料。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申请表.doc

 

2010年3月8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有关省、市、自治区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2010年3月8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有关省、市、自治区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会 议 纪 要

 

2010年3月3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北京召开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座谈会,部分省、市、自治区监理协会和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监理处江华处长和林乐彬副处长到会并讲话,进一步强调了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会议肯定了继续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针对当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改进意见。会议纪要如下:

一、  及时、保质、规范地完成继续教育工作。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大办班频率,尽量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面授需求,提高继续教育服务水平。

二、  推进网络继续教育。会议提出要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稳妥完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解决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而未完成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问题。对于由专业监理协会负责继续教育尚未开通网上继续教育的专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要加强与专业监理协会协商,明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的责、权和分工,尽快启动网络教学。各专业监理协会应提前做好网上继续教育开通的相关工作,包括网上继续教育的课件也可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制作,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  对于因未完成继续教育而注册到期人员的处理方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到期证书作废,待继续教育满足要求后,再申请重新注册,不再进行其他类别继续教育,各地注册管理机构将随时受理其注册申请。注册执业证书即将到期人员,应抓紧时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或网上的学习。

四、规范继续教育收费。会议强调继续教育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凡地方有明确培训收费标准的,地方和专业监理协会必须按当地收费标准认真执行;地方没有培训收费标准的,建议按10—15元/学时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五、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会议要求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培训单位及时沟通办班信息,在开班前要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报送书面和电子版的招生通知,通知内容要求有办班时间、地点、专业、学时、授课内容、讲课教师、收费标准等信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及时发布继续教育办班信息,要求各地区和行业的监理网站上也要同步转载继续教育办班信息。

会议重申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务必在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班学员的考试成绩、考勤表、考试试卷书面材料和学员的电子数据一并报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审查、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学员数据进入信息库后,学员可在网上打印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该证明将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依据。

最后,江华处长强调了解决当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求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各地、各专业监理协会要高度负责,本着为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服务的宗旨,确保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林之毅副会长要求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培训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想尽办法,及时有效、保质保量地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