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372
浙建监协【2013】02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续登记人员
持有2013年4月2日之前到期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程序:
由本人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附件一),由所在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汇总并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附件二),连同本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统一报送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申报材料: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
(2)《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
(3)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4) 企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可以汇总形式提交一份,不需每位人员单列)
汇总表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应与证书原件中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核对无误,单位名称及所盖公章为单位全称,不得加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字样。
三、申报时间
2013年3月26日至3月27日。其中杭州、宁波、温州企业申报时间为3月26日;其余各地企业申报时间为3月27日。请各监理企业严格按规定时间申报,非对应时间不予受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延续的同时如有单位变更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新单位社保缴纳证明(除变更申请表外,其他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单位变更”字样。
五、联系人:符宇理(0571-81956265)冯飞燕(81956261)
附件一
附件二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