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4 浏览次数:373
浙建监协【2013】01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登记人员
持有2012年12月底之前到期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程序:本人申请,本人签字,由所在企业统一进行申报。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一),连同本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并报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见附件二)
(2)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3) 企业人员养老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要求:汇总表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应与证书原件中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核对无误,单位名称为公司公章全称,不得加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字样。
延续且需要变更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并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单位变更”字样。
企业养老金证明以汇总的形式,不需要每个人单列,每个企业只需提交一份。
三、申报时间
2013年1月18日。请各监理企业准时申报,非对应时间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请到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下载。
五、联系人:符宇理(0571-81956265)冯飞燕(81956261)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