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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星期六

关于监理企业资质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375

浙建监协[2012]15号

 各会员单位:
        为有效引导本会会员企业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协会会员单位实际情况,针对监理企业资质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等延续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协会决定开展专项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企业资质相关问题:
1、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2、根据建建发[2007]225号文规定,企业过渡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所有企业都在2009年7月份前完成资质就位工作,企业资质有效期限是5年。
因此,从2013年开始将会有部分会员单位的企业资质到期,根据行政审批时间要求和以往工作经验,建议所有会员根据本企业资质到期时间,尤其是甲级单位,提前六个月以上进行申报。
3、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资料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在有效注册时间内的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相关问题:
1、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
2、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按一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因企业资质延续需要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所以根据行政审批时间,建议所有企业根据本单位注册人员的到期时间,提前六个月以上进行申报。
3、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特别提醒,申请延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满足9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目前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上网进行学习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必修课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农林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专业。以上专业学习时间可由企业自行控制,建议所有企业在三年的时间内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及早进行学习。
        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专业一般应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监理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学习,在证书有效期不到三个月时也可以自行上网进行学习。电力工程和铁路工程只能参加各专业协会组织的面授班。以上专业学习班时间不确定因素较多,给监理工程师的延续注册工作带来困惑。针对目前该类专业部分监理工程师已遇到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紧迫,而相应专业协会又没有近期办班计划的实际情况,我协会决定做一次摸底工作,希望各企业积极配合,填写该类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需求情况汇总表(附件一,EXCEL格式),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发电子邮件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我们将会把此次摸底情况向有关协会反映,希望解决企业有关困难。
 

联系人:孙颖
邮箱:27964843@QQ.COM,29751649@QQ.COM375725266@QQ.COM

 

附件:

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需求情况汇总表.doc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