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2 浏览次数:330
浙建监协[2011]2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持有2011年3月25日到期的省监证书,或者2010年5月25日及12月20日到期未参加延续登记省监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
可申请延续登记人员名单请到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zjjs.com.cn/websolution/default.aspx进行下载。
二、延续企业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程序:本人申请,本人签字。由所在单位组织需要申请延续的人员进行申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一),含电子版及纸质汇总表,连同本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并报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见附件二)
(2)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3)企业人员养老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要求:汇总表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应与原证书中姓名及号码核对无误,单位名称为公司公章全称,不得加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字样。
延续且需要变更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并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单位变更”字样。
企业养老金证明以汇总的形式,不需要每个人单列,每个企业只需提交一份。
三、申报时间
2011年3月28日至3月30日。其中杭州市企业申报时间为3月28日;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市企业申报时间为3月29日;台州、衢州、丽水、嘉兴、湖州、舟山市及其他省外企业申报时间为3月30日。请各监理企业严格参照相应的时间前来申报,非对应时间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孙颖(0571-81956265),符宇理(81956265)。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办理 省监理工程师 延续
抄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1年3月22日印发
打字:符宇理 校对:孙颖 共印:320份
附件一: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号 | 专业1 | 专业2 |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继续教育学时 | 备注 |
注:1、此表格需要用EXCEL表格形式制作,并需提交电子文档。
2、继续教育学时填48学时
附件二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职 称 | 专 业(1) | 专业(2) | |||||
原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 原证书有效期 | ||||||
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 | 健康状况 | ||||||
工作单位全称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监理业绩情况(起止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工作内容、担任何职):
本人签字: | |||||||
所在监理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