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管〔2011〕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相关监理企业: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文件的规定,经企业申报,我局审核,刘浩生等1003名申请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人员符合延续登记条件,准予延续登记。具体名单见附1。
对提供假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申请延续的王文举等5名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且一年内不得再次进行延续。具体名单见附2。
请各相关企业于4月18日凭介绍信到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取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