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466
各监理企业:
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附件: 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浙建人教〔201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持有2007年度我厅核发的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证书的有关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岗位范围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本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岗位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参考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编写的《建筑节能 安全生产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读本(第二版)》,培训课时安排24个学时。培训结束要对所学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三、证书登记验印
(一)证书登记验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表》一份及证书原件;
2、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证书登记验印程序: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相关材料交所在企业(单位),由所在企业(单位)汇总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证人员如无劳动关系,则由培训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企业和培训单位无劳动关系人员的证书续期登记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核,安排专人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系统》报我厅,并提交人员汇总表。县(市)同时将本地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3、我厅对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确认并验印。
四、组织要求
(一)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和安排,要落实好培训点和工作联系人,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培训点原则选择建设系统的培训机构、社团和企业,经厅建人教发〔2011〕68号文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优先)。继续教育工作联系表(附件2)和培训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请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厅,县(市)设立培训点的须同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持证人员可就近选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点参加培训,持有当年度多本证书的,参加一次培训即可。
(三)为确保工作质量,我厅将对新增培训点的师资和各市、县(市)证书登记操作管理员(含培训点)进行培训,各县(市)务必落实好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培训工作委托厅干部学校负责。
(四)因《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刚发布,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本次继续教育和证书登记时间延期至9月底结束。
(五)继续教育工作按“统一计划、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协助具体承办。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向属地企业转发文件,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全员参训并完成证书登记工作,同时要严防使用他人证书冒名顶替参加继续教育,坚决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部分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对本项工作存在困难,应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全面完成。
附件1、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表
2、继续教育工作联系表
3、培训课时分配及师资要求
4、《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人员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人员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