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配套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7 浏览次数:343
浙建计〔2016〕90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由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组成。其中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列入省级重点专项规划;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十三五”规划、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列入省级一般专项规划。浙江省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美丽宜居村镇建设与传统村落保护“十三五”规划列入省级登记备案规划。按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余规划由我厅发布。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浙江省房地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住房保障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浙江省美丽宜居村镇建设与传统村落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园林绿化事业和绿道网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浙江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发展 “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