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657
浙建监协[2016]14号
各市建设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4月26日经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核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管局”)不再核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本协会核发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与省建管局原核发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同等使用。
二、省建管局原核发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继续有效使用;待有效期满延续时,由本协会盖章延续;未到有效期的证书需变更的,从2016年5月1日起由本协会盖章变更。
三、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证书管理、监督管理及证书的使用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