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次数:529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同时,应当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人员和设施等支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今年年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制订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清出。
对于如何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指导意见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并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强化对有形市场建设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2.04.26 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