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3 浏览次数:290
浙建监协[2016]7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续登记人员
持有2016年12月20日、5月25日、4月2日及之前到期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程序:
由本人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附件一),由所在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汇总并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附件二),连同本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统一报送到各地市监理协会,各地市监理协会汇总后统一报送到省监理协会;杭州市监理企业、非我会或各地市监理协会会员单位直接报送到省监理协会。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原件
2、《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原件及电子稿
3、企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扫描件(社保缴纳证明汇总形式提交一份,不需每位人员单列)
4、网上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
5、因本次证书需要进行更新,所以需要提供制作证书所需的照片,照片要求如下:
(1)、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请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否则打印效果不好,可能影响证书使用;
(2)、 照片大小为一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应小于50K,照片过大请处理好;
(3)、 照片以本人身份证号码命名,带字母的请务必与身份证上的大小写保持一致。
6、每个企业以企业名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中包含所有申请人员的照片。
单位名称及所盖公章为单位全称,不得加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字样。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1、4月2日及之前到期的请于3月21日前到各地市监理协会申报,各地市监理协会请于3月24日统一汇总报省监理协会;杭州市监理企业、即不是我会同时也不是各地市监理协会会员单位请于3月22日、23日到省监理协会办理延续。
2、5月25日及之前到期的请于4月15日前到各地市监理协会申报,各地市监理协会请于4月25日统一汇总报省监理协会;杭州市监理企业、即不是我会同时也不是各地市监理协会会员单位请于4月26日、27日到省监理协会办理延续。
3、12月20日及之前到期的请于5月16日前到各地市监理协会申报,各地市监理协会请于5月25日统一汇总报省监理协会;杭州市监理企业、即不是我会同时也不是各地市监理协会会员单位请于5月23日、24日到省监理协会办理延续。
请各监理企业严格按规定时间申报,非对应时间不予受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各监理企业应及时办理省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报名和学习,避免延误省监证书的延续登记工作。如:12月20之前到期的省监理工程师,应在5月1日前完成继续教育报名和学习。
2、各监理企业应在领取新证书的同时提交原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3、本次延续的同时如有单位变更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附件三)、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新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并务必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单位变更”字样。
4、本次延续的同时如增加专业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业务手册,并务必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增加的专业。
5、除变更申请表外,其他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各地市监理协会地址及联系方式(附件四)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