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次数:326
浙建监协[2014]25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续登记人员
持有2014年12月20日及之前到期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程序:
由本人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附件一),由所在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汇总并填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附件二),连同本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统一报送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申报材料: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
(2)《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
(3)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4) 企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可以汇总形式提交一份,不需每位人员单列)
(5)网上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
单位名称及所盖公章为单位全称,不得加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字样。
三、申报时间
2014年12月1日至12月4日申报,请各监理企业严格按规定时间申报,非对应时间不予受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延续的同时如有单位变更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附件三)、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新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并务必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单位变更”字样。
本次延续的同时如增加专业的,请同时递交变更申请表、业务手册,并务必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进行标注,写明增加的专业。
除变更申请表外,其他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联系电话0571-81956261、81956263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