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06-02-27浏览次数: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监理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竞争秩序,营造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理市场和秩序,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守则
第三条 监理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守法”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
第五条 监理企业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不得采用串标、包标等方式非法获得监理业务。
第六条 监理企业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以逃避税收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返回监理费用或其他非法行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的规定或行业指导价的有关规定,不得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而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八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工作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杜绝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如违反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监理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不得利用职权介绍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受聘监理人员必须与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监理企业同意,不能到其它单位另行从业,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可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将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方式:
(一) 书面警告;
(二)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站);
(三) 取消参加优秀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评选资格;
(四) 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 建议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首次违反本公约第六至第十三条的,按第十五条(一)款处理。事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的,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第十五条(二)至(四)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第十五条(五)款处理。对于违反本公约第四、五、十一条的,按第十五条(五)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