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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星期五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发布日期:2006-03-01浏览次数:607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三、法定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6、工程监理人员的企业员工证明材料(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中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还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等。 

     (二)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上述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4、《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三年内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意见; 

     (三)申请资质增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增项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所从事专业与注册专业不符的,应提供其注册后从事过相应专业工程监理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经企业所在地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核实确认。 4、增项专业监理人员的员工证明材料(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还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等。

      (四)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公函; (1)甲级企业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2)乙、丙级企业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其中扩权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变更名称,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上报。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须经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须经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企业任命文件; 3、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变更技术负责人还须提供其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金、股东(投资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须经市级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1、定期受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初审,受理时间按建设部规定另行公告;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申请待建设部第102号令修改后再受理,受理时间另行公告; 3、即期受理工程监理企业变更申请。 4、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直接受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初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三)审查、办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审查工作时限:20天。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初审实行限期办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工作时限:5天。 2、征求建筑业处意见。建筑业处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工作时限:5天。 3、组织专家评审。由中心、建筑业处组织实施。工作时限:10天。 4、材料内容核实。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中心、建筑业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工作时限:5天。 5、厅领导审定。由中心拟制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建议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决定。工作时限:5天。 6、上报初审意见。工作时限:7天。厅在中心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决定,中心在厅作出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时限:10天。 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十日内,受建设部委托中心向申请人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送达《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变更的办理 1、受理变更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受理工程监理企业变更申请按原变更程序进行。 受理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变更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2)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自收到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当天。 (3)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 5天。 2、审查、办理变更。工作时限:5天。 (1)即时办理。工作时限:当天。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监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中心即时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即时办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限期办理。工作时限:5天。对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5天。

       六、关于工作时限的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示范文本(见附表一、二)

       八、浙江省建设厅厅政务办理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三楼; 咨询电话:0571—85213131;网址:www.zjjs.com.cn ; 投诉电话:0571—87052803; 投诉信箱:zjsjsttsxx@zjjs.com.cn

甲级、乙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申报表.doc